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21-02-0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14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中心,以“立德树人、协调共融、开放合作、改革创新”为办学理念,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创造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技能大赛、社会实践、科技文化创新、勤工助学、院内组织、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控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休学创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3.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4.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5.按照国家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6.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7.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8.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

1.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结束报到时交验有关证明(因病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事需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招生就业处应对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报到时,由于创业、参军、身体疾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病需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经主管招生就业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一般为1年(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学院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因病需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学生本人身份信息是否与教育部学信网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由相关系(部)提出意见,由学院院长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留学籍。保留学籍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1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非新生注册

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各系于开学后两周内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开学后直接到校外实习的学生,在领队教师处报到,实习结束返校3日内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满报到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凭所在系签字同意的材料到教务处补办注册手续。开学后两周以上(含两周)无故不返校,或者请假逾期1周以上(含1周)无故不返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须交清当年应交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学生申请各种经济援助时,需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系初审,学生处、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详细内容见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凭学院审批材料到教务处注册。

第二节  学制

第九条  基本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制。

1.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2.学生因休学、降级、成绩不合格等原因不能在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2年,即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3.鼓励学生学习期间创新创业,经批准休学创新创业的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其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至6年。

4.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保留学籍时长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课程体系包括理论教学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不低于教学总学时的50%(教师教育类专业除外)。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第十二条  学院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确定学生能否毕业,以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质量、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并按成绩取得相应绩点。课程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均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既可按百分制计分,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能取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则学分为零。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课2周后进行。学生应按教务处或系(部)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补考,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补考的,不得申请重新安排补考,直接重修。补考合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相应学分,绩点按标准减1记,同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为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需要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一般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1周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缓考。事后补办无效。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缓考不及格者,直接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附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减少考核项目、改修体育保健课或者免考。

第十八条  为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或考核作弊的学生,学院将按《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院予以建立档案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给予记录并作档案保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可以提交教务处认定并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二条  补考、缓考等后仍不及格的,需参加重修。重修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院的重修收费标准缴清费用后方可取得重修资格。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考试合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相应学分,绩点按标准减1记,同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为重修。

第二十三条  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缺交作业(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1/3者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并不准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的实训、实习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无补考,直接重修。

公共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也可另修其他课程。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管是重修还是另选,都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人数达到25人,由教务处和相关系安排集中上课或辅导。不足25人不得开班。

已完成重修学习的学生,先提出申请,由辅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系审核盖章,报教务处批准,参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重修考试。未经教务处同意进行的重修,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凡学习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办法见《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辅修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上所录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并由转入系认真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2.学生因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院认可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申请学期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3.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的;

4.艺体类转非艺体类、非艺体类转艺体类的;

5.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特殊类型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1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第一学年。具体办理时间为第一、二学期开学后一周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系与转入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最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办理学生转专业事宜,并按学期对所有转专业学生进行公示。

第六节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提供证明。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为其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我院在同一城市的;

7.因思想品德表现和成绩应当予以退学的;

8.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正在休学的;

9.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接受委托单位定向培养、享受用人单位专门奖学金或资助金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的,需退还全部奖学金或资助金。

第三十六条  转学必备材料

(一)申请转入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系(部)公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6.拟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招生就业处公章);

7.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转入的,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特殊困难转入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公章);因特别需要转入的,出具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9.我院系(部)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系(部)公章);

10.《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学院公章);

11.我院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学院公章);

12.我院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若系跨省转入,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二)申请转出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教务处公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我院系(部)公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教务处公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招生就业处公章)。

6.拟转入学校(院)相关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转入学校(院)招生部门公章)。

7.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转出的,出具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特殊困难转出的,出具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公章)。因特别需要转出的,出具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我院教务处公章);

8.拟转入学校(院)、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3份,加盖转入学校(院)、院系公章)。

9.拟转入学校(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转入学校(院)公章)。

10.《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学院公章)。

11. 我院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院)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教务处出具,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12.拟转入学校(院)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院)网站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若系跨省转出,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第三十七条  转学程序

(一)申请转入

1.拟转入的学生必须先提供转出学校(院)签批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由本人签名的转学申请书、因病或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转学的证明材料、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复印件、转出学校(院)公示情况及结果等材料到我院教务处。

2.教务处对以上材料初审后,发放《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促成相应教学系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并作会议纪要,院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审批并作会议纪要。

3.教务处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收齐外校学生申请转入必备材料,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无异议后,教务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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