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日期:2021-02-06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1174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助学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等基本支出的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四条 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主要认定依据,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

第五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一般困难;

(二)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农村地区的学生;

2.城镇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6.其他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可视为特别困难;

有下列情况原则上应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四)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抚养人无劳动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4.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五)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与资助:

1.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2.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4.抽烟、酗酒屡教不改;

5.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

6.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性场所;

7.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8.有违法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9.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10.家庭成员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执行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纪检监察室(审计室)主任、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

(三)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及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负责人,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需经过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认定公示、学院审核、建卡立档等程序。学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认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本人申请

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已经寄送新生。

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提供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2.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及相关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优抚家庭子女应提供父或母的有关证件(注:优抚家庭子女是指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现役军人等军人的子女);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

5.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应由学校出具在校就读证明。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学生、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三)系(部)认定

(部)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上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民主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如师生有异议,可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五)学院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上报的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签署意见。

(六)认定并建档

学院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认定结论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动态监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一)学院和各系(部)每学年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进行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调整要通过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认定,并经系(部)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学生如发现同学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结果,可直接向班级评议小组书面反应情况,评议小组应及时展开调查,认真处理。

第八条  年度复审

(一)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每学年需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与认定工作同时进行。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可提升、维持、降低其贫困等级,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明显改善的学生,可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复审结束后,各系(部)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变更名单,详细汇总学生的资格、等级变动,以供学院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及备案。

(三)对于复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用办法。各系(部)可结合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二)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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